一、法律上的分居是如何定义的?
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生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“分居”。法律意义的“分居”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,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分开两地生活。当然,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,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“分居”,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来证明。
二、如何证明双方实际分居?
一般而言能作为分居证明的证据有:
1、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;
2、 双方来往的书信、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。
三、分居协议
在国外,夫妻分居一般要签订分居协议,而且是在律师帮助下完成。在我国根据民法典及其相关规定,双方签订分居协议,并实际履行的可以作为分居的证明。
关于分居离婚的相关法律规:
民法典对离婚分居时间的规定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